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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手被门挤骨折,当时没有报案,现在能报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6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案的,但是要由交警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后,再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立案,如果掌握的有证据,也要及时提供给交警。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且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立案的决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警,事故现场已不在的,当事人又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即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并且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事后仍然可以报警,但是交管部门并不是一一定会受理的,因为此时事故现场已经不在,可能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存在,而且一些证据也已经消失不在,此时再去划分双方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困难的,除非证据特别充足。
    所以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责任,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事故认定书来向对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肇事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警,事故现场已不在的,当事人又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即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并且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事后仍然可以报警,但是交管部门并不是一一定会受理的,因为此时事故现场已经不在,可能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存在,而且一些证据也已经消失不在,此时再去划分双方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困难的,除非证据特别充足。
    所以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责任,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事故认定书来向对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肇事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警,事故现场已不在的,当事人又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即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并且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事后仍然可以报警,但是交管部门并不是一一定会受理的,因为此时事故现场已经不在,可能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的存在,而且一些证据也已经消失不在,此时再去划分双方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困难的,除非证据特别充足。
    所以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责任,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事故认定书来向对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肇事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建议】
    如果被车撞了第一时间就要报警处理,这样可以划分双方的责任,然后才能提出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报警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法律分析:是可以事后报警的,要保留相应证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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