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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爸妈要和我签一个婚前协议,协议内容是以后什么结婚,还有买房子,买车子,都不找他父母,不找他们拿一分钱,而且他有个小孩,到时候分手的时候还要赔钱,谁先说分手谁就给对方钱,这种具有法律效应吗?男朋友爸妈要和我签一个婚前协议,协议内容是以后什么结婚,这种具有法律效应吗?

离婚 2019-03-20 16: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父母贷款买房写自己子女的名字,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前提是必须保留父母为该房产支付房款的全部有效凭证,能够证明即使在你婚后所支付的房贷均是你的父母出资,与你的各项收入均无关系才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1、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则属于个人财产;
    2、如果是婚前贷款买车,车辆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贷款还清后,车辆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但是考虑到婚前,两人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用于还贷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还清贷款后,车辆登记人应向另一方支付还贷所付的钱款。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 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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