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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公司欠债务怎么办?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6-18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欠公司的钱处理方法如下:
    1、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偿还借款;
    2、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法律分析:股东欠公司的钱处理方法如下:
    1、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偿还借款;
    2、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股东欠公司的钱处理方法如下:
    1、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偿还借款;
    2、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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