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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房子赶儿媳滚有这个权利吗

其他 2023-06-19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婆不一定有权赶儿媳出门。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公婆的名下,属于公婆的房产,则公婆有权利不让媳妇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在自己家里;反之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那么儿媳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对房子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公婆不可以在离婚后以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赶儿媳出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公婆没有权赶儿媳出门,但是如果儿媳是住的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公婆,公婆有权利不让儿媳居住,但是不能用暴力的方式驱赶。如果是儿媳或者儿子或者儿媳与儿子双方的房子,公婆没有权赶儿媳出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公婆的房子可以赶儿媳走。公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房屋的拥有者,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依法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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