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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单位设备标中标后,由于投标文件中所投标的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技术参数差异性较大,与招标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否更改投标文件中的设备品牌,提供更优质更符合参数的设备品牌?更改后审计是否过关?由于投标文件中所投标的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技术参数差异性较大,可否更改投标文件中的设备品牌,提供更优质更符合参数的设备品牌?

综合法律 2019-05-29 1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
    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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