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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以为不懂事冲动盗窃了一部手机,估价在三千,被行政拘留了十一天,没有被罚钱

综合法律 2019-03-01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被刑事拘留,已经涉嫌犯罪,并且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对未成年人也具体要求,没有满足年龄的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不能认为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如果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犯其他罪(贩卖毒品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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