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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是监视居住后去看守所吗?

刑事辩护 2023-06-20 2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前期被采取监视居住,但是后来被收监到看守所的,有几种可能:可能是因为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而被批准逮捕,需要在看守所进行关押。也有可能是发现了更为严重的罪行,仅仅采取检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其严重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1、如果前期被采取监视居住,但是后来被收监到看守所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法律分析
    1、如果前期被采取监视居住,但是后来被收监到看守所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1、如果前期被采取监视居住,但是后来被收监到看守所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2、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
    (1)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人员,需要遵守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必须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逮捕,需要在看守所进行关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因为采取监视居住并不能防止其引发更大的社会危险,因此需要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去看守所探监要满足的条件是:
    1、探监主体,是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
    2、探监时间,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外才能探监;
    3、实质条件,需持身份证件经监狱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 最新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收押的情形,而监视居住并不是在看守所执行,所以监护居住不算羁押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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