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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权受到限制吗?

股权转让 2023-06-21 0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尽出资义务股东可以限制其股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限制。原则上公司分红时应当按照实缴比例进行,而不是认缴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对于其余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限制股东的权利,同时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股东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股东协商,要求其转让未出资部分的股权,然后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有权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须经过合法的公司内部程序。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虽然股东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
    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行使股东全部权利,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故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和合理的。
    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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