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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合作,缔约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6-21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 (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 (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 (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1、缔约过失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并且双方要是没成立合同,那么过错方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
    2、按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1、固有利益。固有利益是我国相关法律共同保护的对象,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
    2、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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