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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借条上借款人写的每月按3分的利息计算,在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主张这3分的利息吗?谢谢!

债权债务 2019-03-01 08: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你有权要求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需要你通过电话录音取得证据,证明“逾期之日”。
  • 民间借款,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不会被处罚;起诉的胜算较高,诉讼费由原告垫付,一般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如果找不到借款人,向其居住地或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借款人将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你需承担证明责任,非法定原因的转移可申请法院撤销;借款人名下没有财产或不抵债,不影响起诉结果,但影响判决的执行。借款人没有偿债能力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偿债能力是再申请执行。
  • 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
    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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