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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到检察院,给我办案的检查人员说不起诉,但要开听证会

刑事辩护 2023-06-26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召开听证会的,是否有事,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准备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案件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必须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有事,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应当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且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召开听证会的,是否有事,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准备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案件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必须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有事,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应当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且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 可以开,但不是所有的不起诉案件都要开听证会。
    对于下列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一)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释法介绍案件情况的;
    (三)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
    (四)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
    (五)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下列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一)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释法介绍案件情况的;
    (三)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
    (四)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
    (五)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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