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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中未造成损失的,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2019-03-05 09: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 民事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性,无形精神损害不可能完全借由有形的金钱来填平或弥补,因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界定在抚慰与调整原则,即凭借金钱的购买力换取同等之给付,或为物或为权利或为劳务,如果能够使受害人因为满足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实现抚慰受害人痛苦的作用,也就间接实现了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 。
    基于此,金钱赔偿并不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唯一责任形式,也不应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可以回复的精神损害,宜采取回复原状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为主,这远比金钱赔偿的作用来的直接有效。
    不仅如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遵循适当赔偿原则。如前所述,金钱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责任形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限制,以适度平复受害人精神损害为限,不宜过高,宜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方式予以限定 。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 侵犯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赔偿,但是如果是侵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件时,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这就是:
    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
    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
    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
    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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