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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职业病在哪里做鉴定,找哪个部门

工伤索赔 2023-06-30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
    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 一、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
    1、职业病鉴定去哪里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是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诊断职业病设施和一定数量的专业诊断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到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未在指定机构进行的认定无效。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职业病鉴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做听力残疾鉴定的时候,先到医院的耳鼻喉科,或者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纯音测听,如果医院有条件,还可以做听觉诱发电位的诊断。根据诊断结果来判断听力残疾。
    听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的伤残等级才可以鉴定为10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听力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如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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