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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企业工作十多年,自2015年5月份起就因效益不好停止发工资,到2016年2月,因实在拿不到工资,不得巳转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同时把社保关系转入新公司,而工资一直欠着,一直到现在都没给付,现在原公司宣布破产了,我却没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有什么办法能为自己维权?现在原公司宣布破产了,我却没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有什么办法能为自己维权?

破产清算 2019-03-07 18: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解决工资问题上,如果可以协商解决最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就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企业破产,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四)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已经工作年限,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不计)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 社保关系在单位,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用,欠费会按月累计。单位破产清算后,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补交清欠费,社保关系转出;
    职工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有缴纳社保义务,而且按《破产法》规定职工社保、工资、相关补偿在破产时是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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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原公司宣布破产了,我却没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有什么办法能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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