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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后,可以撤诉吗,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行政纠纷 2023-07-02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的,并且如果原告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那么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会进行立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是不可以再次起诉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行政诉讼撤诉后,当事人是不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的。如果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行政诉讼撤诉后,当事人是不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的。如果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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