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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职工通过改制承办的集体企业),2013年公司房产被法人代表私下通过公证处委托给弟弟办理了担保抵押,银行放贷款之后,弟弟把钱拿跑了,贷款合同到期,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到法院按合同规定以抵押物公司房产受偿贷款,现在法院正在以民事案件开庭,尚末判决。但是,现在公司法人代表还在为公司和自己辩护,公司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可不可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法庭直接追纠其公司法人代表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是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追纠刑事责任呢?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让他个人赔偿责任吗?谢谢贷款合同到期,公司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可不可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法庭直接追纠其公司法人代表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让他个人赔偿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19-03-03 16: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如果执行董事坚持不同意,你可以转让股权。如果执行董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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