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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合同加盖分公司章,合同有效吗?

合同审查 2023-07-03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合同有效。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其他经济合同有效,总公司追认的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未办理审批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办理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盖章不符合规定,合同抬头和盖章的法人组织信息应该是一致的。
    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话需要加盖总公司的公章,和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且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没有总公司的授权不能加盖总公司的章。
    如果是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话,可以盖总公司的章。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
    分公司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其他经济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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