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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他担保十万高利贷,后来他还了高利贷十万,我还有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03-06 07: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六)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但是对于高利贷担保,法律只保护在法律规定内的利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
  • 中国是命令禁止高利贷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放款人他们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作为一般人来说,你借了高利贷不还的话放款人会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通常就是恐吓,威胁之类的,但是如果你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的话,法院一般是先进行调解,也就是还是需要你还款,但是不会还那么多,会按照同期银行的利率来还。
  • 高利贷涉嫌违法但不犯罪,高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在普通人看来,“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其实是没有多大的区别的。其实不然。两者之间的分隔点在于借贷利率的大小。
    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视为民间借贷,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称为高利贷。高利贷违法的意思其实就是说,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话,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其实只要是双方都是自我意愿,倒也不是多么严重的违法问题。
    高利贷如果并未涉及威胁人身安全,只算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高利贷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应该是无效约定,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超出4倍的利息并不属于非法收入,只要借贷双方不就此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资金出借方的合法收入。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产生的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金来源、真是意识表示、资金使用合法性等,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
    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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