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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各大律师们,劳动纠纷,原公司名是制衣厂公司,后期公司转型为进出口公司,公司要求重签合同,说明了制衣公司的工齡是依然有效存在的,故重签了合同,后期又要求更改工牌,本人不愿意,怕以后公司会不承認前制衣公司的工齡,所以我拒簽了,跟公司協商賠經濟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果,公司不同意,说签了合同不更改工牌就当違反厂规处理,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吗?请问一下各大律师们,劳动纠纷,后期公司转型为进出口公司,公司不同意

合同纠纷 2019-03-12 2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 你好,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协商处理或者找律师。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1、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已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您应得的劳动报酬,那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也即最多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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