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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年假只休4天,终止合同时有补偿吗?

讨薪 2023-07-06 0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法定节假日放假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未放假,必须按规定给加班费,加班后如不给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偿。
  • 【法律分析】:有年假补偿。休年假是公司员工的法定劳动权利,其实要是员工主动辞职了,也要对没有休到的年假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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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员工主动辞职没有年假补偿。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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