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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于1973年与吕某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甲。1980年吕某因病死士,范甲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范乙。范某十分喜爱范甲和范乙两个孩子,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淡薄。由于许某偏爱范乙,对范甲经常打骂,加上夫妻原本就缺少共同语言,所以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1996年林某怀孕,并不顾范某的反对,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1997年初,范某外出时遇车祸死亡。范某死后,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甲都曾找过范的妻子许某,要求继承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乙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于是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及范甲联合起诉,告许某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婚后一直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并不顾范某的反对,范某外出时遇车祸死亡。

综合法律 2019-04-29 0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分开即可。 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非婚生子和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即抚养赡养继承等,与婚生子一样。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房屋继承权,跟同居年限无关,而是基于两个因素:
      第一,是否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或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
      第二,被继承人是不是遗嘱指定了继承人。
      基于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看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1,如果被继承人指定其为房屋的继承人,则无须婚姻关系。
      2,如果被继承人指定他人为房产的继承人,则无论有无婚姻关系,都没有继承权。
  • 根据《继承法》相关法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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