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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20年,现在用人单位想办法找借口让我自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有没有补偿?

劳务派遣 2023-07-07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
    (一)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 )无法定条件,不得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应 支付赔偿金 。
  • 法律分析:被退回派遣单位不需要赔偿。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如果是派遣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劳务派遣被退回的,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性质,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他找到一份适宜的工作,在待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他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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