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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20年。现在用人单位想办法找借口让我自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有补偿吗?

劳务派遣 2023-07-07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
    (一)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 )无法定条件,不得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应 支付赔偿金 。
  • 劳务派遣被退回的,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性质,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他找到一份适宜的工作,在待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他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分析: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因补偿金未按劳动合同法达成一致补偿,劳动者没有在辞退通知书上签字,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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