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2015年10月甲借款给乙 X万元,开具借条一张,条款内容:借条??借甲现金X万元正,2015年10月,借款人:乙。口头约定月息1份,还款时间为1年后,无转账记录。还款到期后,向乙催讨,乙答应还,可迟迟未还,后多次联系,乙手机关机或停机。请问,1、到今天2017年12月25日,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能否起诉?是否可以宣告失踪?哪种方式更好些?2、起诉所需的材料?起诉书、借条、下落不明证明……3、因为只是口头约定,能否主张利息?利息从何时开始算起?从借款之日起算,还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4、利息是按月息1分计算?还是按3年贷款利率4.75%计算?5、诉讼费用多少?立案到判决多久?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宣告失踪?起诉所需的材料?还是按3年贷款利率4.75%计算?

诉讼 2019-03-13 08: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 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
  • 超出执行期后不还款,可以索要利息,但须另行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后败诉人不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申请超过半年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超出执行期后不还款,可以索要利息,但须另行起诉。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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