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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与附件的冲突以哪一种为准

其他 2023-07-10 0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和附件冲突时,要依据签订时间先后来判断。合同签订在先,附件签订在后的,视为附件是对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以附件的内容为准。如果附件在先或者二者同时签订的,以合同的内容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 合同和附件冲突时,要依据签订时间先后来判断。合同签订在先,附件签订在后的,视为附件是对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以附件的内容为准。如果附件在先或者二者同时签订的,以合同的内容为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合同和附件冲突的,如果附件签署在后,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以附件为准;如果合同与附件同时形成,以本合同为准,以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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