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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母亲因胆结石,十二指肠部位不典型增生病变,入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出现一系列并发症,最后再入院接近三个月的时间,因并发症引起的感染严重,病情恶化,病人已经去世!医生给我们得解释是,以前患有内风湿结蹄组织病,造成十二指肠伤口不愈合,所以感染没办法控制!我们想是不是因为手术不成功,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并发症,说内风湿引起伤口不愈合,医院也没有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性得东西,光是口头说的!现在我们找医院讨回公道也没有任何证据!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想问一下您,起诉医院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还有,我们起诉胜出的概率大不大?是不是因为手术不成功,起诉医院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我们起诉胜出的概率大不大?

合同纠纷 2019-03-10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不能起诉医生,只能起诉医生所在的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因为医生属于职务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
    (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
    (2)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
    (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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