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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住了20天,转了好几次科,最后发现是误诊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7-14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误诊属于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但是是否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误诊的疾病是不是是通常疾病(目前中国的医疗技术能达到的水平)
    第二个就是由于他的误诊给你带来严重后果。如果不是通常疾病,即便构成误诊也不构成。如果是通常疾病,没有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1、误诊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2、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误诊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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