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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设发生事故,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未经公平处,合同有效吗?

业主维权 2023-07-15 0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合建房子协议书有法律保障吗
    1、按照现行法律,合作建房协议无效。
    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房子。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予以分担。
    4、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摊。
    5、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本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合建房子协议书有效吗
    1、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此外,根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合作建房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合同项下土地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合同无效有相同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3、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试图以法律形式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合作建设协议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协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法律分析:有效。农村自建房合同,也属于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其内容也必须有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对于承建方要给建设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备齐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设备,所有工序,整个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都应有承建方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农村建房合同协议书应写明房主和承建方的基本信息;双方在承建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建房工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施工安全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和质量问题责任;工期延误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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