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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租赁合同 2023-07-15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的风险的承担人不一定是承租人。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损失的,承租人为风险的承担人;承租人按约使用租赁物的、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损失的,出租人为风险的承担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因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的风险,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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