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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经过批准,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何时确定外资企业的股东身份

综合法律 2019-03-18 1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
    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
    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 股东转让出资以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但是并不能够据此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 可以收购企业,只要不违反以下几条就可以了: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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