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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全款买房,房子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离婚后如何分割

离婚 2019-03-16 06: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婚后个人出资购置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所得均分;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但是还存在例外情形。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 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房产的话,在婚姻续存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产也算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婚前单方买房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由于房子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不管是按照双方协议还是走司法程序,房子产权基本上归婚前买房的一方,参与还贷的一方不会获得产权。《婚姻法解释
    (三)》也明确指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房子归属产权登记一方。
    第二,另一方离婚后能否参与房产分割问题
    按照上面的司法解释,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可以参与房产分割,分割的部分包括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比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3年共支出15万,房子在3年中增值了100万。理论上参与还贷方离婚后将获得“
    7.5万+50万”的补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无法做到对半分割。比如男方婚前买房,最后女方获得的补偿有可能超过
    57.5万元。
    特殊情况,如果房子在离婚时出现贬值,考虑到子女和女方权益,一般女方至少会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这么做还有另一个考虑:在限购城市,如果男方婚前买房,女方结婚后可能会丧失最佳购房时机。
    第三,离婚后是否需要继续参与还贷问题
    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房子的债务将由获得产权的一方独立承担。获得产权的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另一方不需要继续参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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