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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买卖房子,付了20万元的部分房款,现在不想要了,能退回来吗?

房屋买卖 2023-07-19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双方也可以协商退款,退款方式、时间等均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尽量协商,购房交的定金,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按期或无法接受房子的,收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以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根据买卖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则按约定解决,如没有,买房一方可以到当地法院请求对方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当然可以退,不过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方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为支付售房方总房款5%的违约金,具体可查一下合同记载的违约责任约定。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具有以下情形的能退款: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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