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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费用未及时缴纳的后果是什么?

其他 2023-07-19 1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复审费用的提交方式为: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 专利复审请求费用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复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于期满未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情形,视为没有提出专利复查,专利管理部门将不会对其进行复查。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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