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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权阅卷吗?

刑事辩护 2023-07-20 0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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