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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个手机店,卖了一张金士顿的U盘,卖价75元,被起诉商标侵权,法院传票,显示罚款20000元,这个合理吗?卖了一张金士顿的U盘,被起诉商标侵权,法院传票,显示罚款20000元,这个合理吗?

2019-06-07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特许经营起诉一般包括特许人和受许人。特许人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其与受许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产品销售关系,而只是一种权利许可关系;并且,还应规定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特许人无关,以免因为此类讼争牵连特许人,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如果最终可能发生应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确定内部责任的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后,被侵权人可以起诉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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