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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作伙伴一起合作项目的途中,在外地工作的路上开车车祸身亡,他负主要责任,属不属于工伤?

劳动纠纷 2019-03-18 1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事故是由本单位执行公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的,工伤职工必须先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一般要求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或者调解书、判决书。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通常都是把双方的损失相加,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职工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以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 主张交通事故的赔偿需建立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同样,主张工伤赔偿也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工伤保险的待遇一般包括医疗、停工留薪、护理、伤残等。
    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如果是你主责对方次责,你们双方的损失都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以内,可以走互碰自赔,也就是你的保险公司修你的车,对方保险公司修对方的车;也可以是对方保险公司修你的车,你的保险公司修对方的车,这种情况是不用出费用的。超出限额部分,如果你有商业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你的保险公司承担双方修车费用的70%,对方保险公司承担30%(如果对方没有商业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由对方个人承担)。
    如果你只有交强险双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的部分,由你个人承担70%,对方保险公司(个人)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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