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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土地纠纷 2023-07-22 0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
    (4)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法律分析:
    一、产权互换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6)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产权互换流程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的规定,持以上相关要件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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