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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什么?

其他 2023-07-22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的规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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