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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有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向您请教。2003年10月~2005年8月,一位老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报销款共计:17380元,被本企业和主管单位在破产期间共同侵吞;已被两级法院依法确认了。但却又被法院非法“终结诉讼”!??该案件明显程序多处违法!虽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惩;但案件已走向了“绝境”……!!!??请问:如何继续维权?恭候您的回复。谢谢!有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向您请教。但却又被法院非法“终结诉讼”!如何继续维权?

诉讼 2019-03-21 2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是劳动者:
    当劳动者被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首先要冷静考虑,用人单位的制度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培训过;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对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依据有效、证据充分,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法,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其次,规章制度中必须明确了劳动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最后,企业在培训公司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善于及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把沟通与法律相结合,适当采用必要的合法手段和备案措施,达到真正公示告知和培训的效果。
  • 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破产程序履行全部任务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而以裁定方式进行终结案件的情形。   《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1)债务人无财主分配的案件终结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程序,不仅不必要,而且会产生其他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程序就应当终结。   
    (2)破产分配完毕的案件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基本原因,它是指管理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将已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不需要变价的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请求权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 共同诉讼分两种,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其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 ①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
      ②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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