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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张某(未成年)胡某三人和三名女性(其中两名孕妇)在路边聊天。黄某骑摩托车带沈某和吴某从游某6人身边经过,沈某无故对游某6人辱骂并对3名女性说去”拍拍”(发生性关系)。游某,胡某,张某骑车追上去质问的过程中,游某,胡某,沈某3人发生打斗,黄某见状骑摩托车对准游某猛烈撞击,至使游某当场昏迷送至医院(医院下达病危通知,目前鉴定轻伤一级)。检查机关目有两点我觉得有异议,一,检查机关说沈某没有说去”拍拍”(发生性关系)吴某能证明(可以排除沈某没说),在没有问其它在场人员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成立吗。二检查机关说黄某撞击游某有刹车行为(可又拿不出证据显示)。我想请问一下检查机关这两点说法正确吗。谢谢。张某(未成年)在没有问其它在场人员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成立吗。请问一下检查机关这两点说法正确吗。

公司企业 2019-05-09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如果未成年人是女性,按以下原则护理
    1.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如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例外。其中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如果未成年人是男性,成年人与之发生关系,一般按照猥亵儿童处罚。
  • 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进行赔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受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因医疗事故出现纠纷的,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可联系专业律师判断如何诉讼。也可考虑先提起相关诉讼,后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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