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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签字不具备票据法的效力?

票据纠纷 2023-07-24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票据效力的认定是:
    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签字无效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还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签字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可以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签字的,签字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签字就是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法律分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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