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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离婚,房子(他的工资作抵押)及房子债务归我。可以变更房产产权吗?

离婚 2019-03-10 2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房产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将共有房产转移为其中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
    收缴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不复印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在区县地税局办理;
    6、协议离婚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协议书中须有房产的约定),2003年10月1日以前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协议离婚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不能委托代理;
    7、法院判决离婚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中要求有房产的判决。
    应缴税费:房证印花税:5元/本。
  • 你好,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解决产权房的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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