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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上班时骑自行车,于前车电动车追尾,原因是前车突然停车准备带人造成追尾的,造成我头部受伤,缝合5针,这种情况请问交警要是事故认定的话,会怎样认定,我可以到单位报工伤吗?于前车电动车追尾,造成我头部受伤,请问交警要是事故认定的话,会怎样认定,我可以到单位报工伤吗?

交通事故 2019-03-14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析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
    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查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勘察人员所绘制的现场图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查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审查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 工伤认定流程及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的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送)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一同报送)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6、工作考勤记录卡(原件并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8、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人或直系亲属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出差、开会等的通知)  
    7、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
  • 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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