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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了银行卡!我没有收到通知

其他 2023-07-27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通常在六个月内会自动解冻。当然,如果六个月期满,法院可以要求继续封存,可以延长期限。如因申报遗失而遗失或冻结银行卡,必须将身份证带到银行柜台进行解冻办理。
    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如下:
    1、银行卡在生活中经常使用。每个人手里都会有三到五张银行卡。如果银行卡被冻结,有几个原因。您的信用卡可能有异常交易,如恶意资金、伪造信息、持续密码错误等。
    2、对于透支银行卡,银行将根据您的实际还款能力为您设定透支份额。当你超额认购时,银行会立即冻结你的信用卡。
    3、你的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冻结,这是一个错误的冻结账户,即银行在交易过程中错误地将更多的钱存入您的账户,那么银行可能会冻结额外的钱。
    一是司法冻结。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因处理案件的需要,向银行申请冻结您的银行卡。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有权冻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法院就冻结了银行卡,是否合法,需尽快向银行了解情况,并按照银行提供的线索,直接与冻结法院联系,要求提供相关冻结裁定,弄清事情原委,以作出正确判断。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通知,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对银行卡进行了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法律分析: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法院就冻结了银行卡,是否合法,需尽快向银行了解情况,并按照银行提供的线索,直接与冻结法院联系,要求提供相关冻结裁定,弄清事情原委,以作出正确判断。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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