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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组织吃饭喝酒,我也在其中,朋友甲在桌上喝了酒,中途甲被他的朋友叫去喝酒离开了,酒桌上面没有任何劝其喝酒行为。而且我们劝朋友甲不要去第二桌喝酒,朋友甲执意要去,朋友甲不是醉酒状态。朋友甲在第二桌酒吃完后,回家途中出车祸死亡了,单方面的交通事故。第一桌离开的时间是晚上八点半。第二桌吃完的时间是晚上十点十几分,出事时间十点四十左右。请问我第一桌的人有责任吗?朋友组织吃饭喝酒,中途甲被他的朋友叫去喝酒离开了,回家途中出车祸死亡了,请问我第一桌的人有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03-16 20: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警只对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做判断,不对事故以外的其他人(乘车人除外)的法律责任做判断,当然其他人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公司、单位、车主以及其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个人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连带责任主体,一旦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车主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驾驶员一起承担赔偿)。而这种连带责任的判断就需要看在本起事故中车主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把车借给或者让给一个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把车借给明知醉酒或者其他因素不能驾驶车辆的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故障不能驾驶还借给他人驾驶的等情形。
    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也是微信号。
  • 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如果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 一起喝酒,中间即使没有劝酒行为,在酒后有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所以当事人喝酒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行饮酒的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警方会调查的,建议及时联系律师,但这种情况一般是死者自己承担绝大多数责任。
  • 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其中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新修订的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看,你朋友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按照法律的规定,他会被处以吊销驾驶证,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还将面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刑事处罚,同时也要对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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