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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一国企保安员,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六年半以上(不足七年),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我在夜班工作岗位上被保安队长打伤,导致我手腕骨折,用人单位在我治疗期间对我做病假处理,到现在我已休息了五个多月。单位领导不同意为我调换岗位,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只按底薪2250元标准(其实我到手月工资接近或等于四千元)对我做经济补偿。请问我是否属于工伤,单位是否有责任为我调岗,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单位领导不同意为我调换岗位,对我做经济补偿。是否属于工伤,是否有责任为我调岗,经济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19-05-19 18: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 一、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无效;
    二、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两个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可以拒绝。
    三、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 岗位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
    40、
    46、
    47、50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4、27条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下面我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策略都给你,供你选用。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
    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
    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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