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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地上受了工伤,包工头只出医药费,不出误工费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交通事故 2019-03-15 0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祸中肇事者已付医药费,受害者还是完全有法律权利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在这个案例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侵权法律赔偿关系;一个是商业保险合同法律赔偿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干涉的。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另一个法律关系(此案中是民事侵权赔偿)实施而减少它应尽的赔偿义务,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受害人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是在单一法律体系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体系中并不适用这个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这样赖帐的话,那么肇事方也同样可以提出让保险公司先尽法律义务而相应减少其赔偿的额度,这样做对谁都不公平。
  • 工伤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期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下: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才能申请伤残等鉴定,最后要求工伤赔偿。(以下是个人经验,仅供参考)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应先收集伤者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厂牌、打卡记录、工资条等,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后,还要请同事(目击者)写一份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并签字按手印,再配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伤者工伤后医疗时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可查询打印,或者到企业信息网查询打印)
    (五)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整理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要的材料:(地方不一样,规定也不一样,所以只作参考)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原件、医疗终结出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生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一寸彩照6张、其他劳动部门特别要求提供的材料
  •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主张包工头支付,而主张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才存在工伤保险赔偿,无用工主体资质的“包工头”无法确定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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