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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吗?请解答,谢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吗?

离婚 2019-05-31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后产生的债务,除非与债权人明确的约定是一方的债务,一般视作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好了债务分担方式,也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约定向另一方主张。另外,由于涉及到第三方利益,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极有可能不处理夫妻的对外债务。
    关于债务的判断会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您可以电话预约后带上证据材料来我们律所,我们的资深律师会给您提供具体的行动建议。欢迎来电预约。一般婚前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存款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的存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花费了不能要求从共同财产中补偿,如果婚后的存款能证明来自变卖婚前财产所得,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

  • 一、如属于个人债务的,离婚后,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具体可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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