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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劳动争议期限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9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规定如下:
    1、处理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2、处理劳动争议审理期限一般四十五日或六十日,其中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提交起诉书的同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要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但案情复杂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依法延长不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来处理的,一般应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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