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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上班疫病没有劳动合同工厂是有责任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9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人生病,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厂里有申报工伤的责任;如果工厂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赔偿的责任;如果工厂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则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依法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员工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如果认定为工伤,且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有责任。如果员工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因工死亡;如果不是在上班时间发病,也不是在上班时间死亡,不是职业病死亡的,单位不负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因肺炎疫情不上班一般是有工资的。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且劳动合同不能违法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法律依据:因肺炎疫情不上班一般是有工资的。
    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且劳动合同不能违法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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